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及相關規定,我司主要提供以下財產(chan)調查(cha)、資產(chan)調查(cha)服務統(tong)稱隱匿財產(chan)調查(cha)服務:
一、房(fang)產資料的查詢
需要(yao)委托人(ren)提供對(dui)方(fang)當(dang)事人(ren)的基(ji)本材料;
二、公(gong)司股權調查
需要(yao)委托人(ren)提供公司(si)資料。
三(san)、股票證券調查
需要委托人提供基本(ben)資(zi)料。
四(si)、家庭隱匿財產,轉(zhuan)移財產調查(cha)及情況評估
五、全國評估(gu)債(zhai)務人銀行存款(kuan)、股(gu)票帳戶、有價證(zheng)券
六、資產(chan)評(ping)估(gu):專業評(ping)估(gu),專業律師調查(cha)服(fu)務!
七、銀行存款隱(yin)匿(ni)轉移(yi)方(fang)式及對(dui)策(ce)
(1)隱匿存款事實(shi),或隱匿存款賬戶。
離婚訴訟前(qian),將平時積蓄或工資(zi)卡上的資(zi)金取出,另存于其他(ta)銀行(xing)帳戶中,庭審時將所剩(sheng)寥(liao)寥(liao)無幾的工資(zi)卡交至(zhi)法院(yuan)質(zhi)證。
(2)將自己名下的存(cun)款取出后人間(jian)蒸發。
在另(ling)一方已知有(you)(you)存(cun)款(kuan)并(bing)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,擅(shan)自將存(cun)款(kuan)以(yi)現(xian)金取(qu)出(chu)(以(yi)轉(zhuan)賬方式會(hui)留有(you)(you)痕跡(ji)),另(ling)存(cun)銀(yin)行或以(yi)他(ta)人名義另(ling)存(cun)銀(yin)行,卻(que)稱該(gai)款(kuan)已用于(yu)日常開支。
八、不動(dong)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
(1)隱(yin)匿不動產。
有些當事人在離(li)婚之前,就(jiu)已經秘(mi)密購買了另處(chu)不(bu)動產。為使該房產不(bu)在共(gong)同(tong)財產分割(ge)之列,在離(li)婚時一般采取(qu)隱瞞的策(ce)略(lve)。
(2)將產權(quan)交(jiao)易過戶到他人名下。
產權(quan)證上(shang)只有一人名(ming)字的情況下,不能(neng)排除一方將(jiang)房產擅自(zi)過戶到他人名(ming)下,套取、轉移現(xian)金(jin)的可能(neng)。
(3)以他人(ren)名義購(gou)買房產。
在夫妻關系存續(xu)期間,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(chan),等到離婚(hun)之后,再將該房產(chan)過戶到自己名下(xia)。此種方(fang)式最為”高超”,成本(ben)也較大,因為多(duo)要支付交易契稅。一般(ban)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,離婚(hun)已是必然,而(er)一方(fang)收入又較為豐(feng)厚的情況。
(4)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。
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(fang)機會,在還沒(mei)有領取結(jie)婚(hun)(hun)證的(de)情況下,雙方出(chu)資購房(fang),但在辦(ban)理(li)(li)購房(fang)手續時,一方以各(ge)種理(li)(li)由為借口,將房(fang)產辦(ban)在自(zi)己(ji)一下名(ming)下,等到(dao)離(li)婚(hun)(hun)時卻(que)矢口否(fou)認共同(tong)出(chu)資的(de)事實。
(5)其(qi)他家(jia)庭動產隱(yin)匿轉移方式及對策(ce)。
一方趁另一方不備時,將家里值錢的(de)東西,諸(zhu)如冰箱、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他(ta)處(chu),或矢(shi)口否認(ren)有某些(xie)共有財(cai)產。